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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直接找人维修的责任,物业有义务给业主家维修门么

作者:hacker 日期:2022-08-19 分类:黑客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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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应如何划分?

1.物业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其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维修人员代修。由于业主拒不履行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2.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业主自己找人安装门槛石,结果打漏了地暖管道,装修公司有什么责任如何划分责任?

这个责任很好划分的,你也说的很明白清楚了,是业主自己找人导致了地暖管的的损坏,装修公司是不用负责任的,但是损坏了,肯定是要修理的。

水管漏水,是业主责任还是物业责任

那要看哪里的水管。

公区的物业责任,户内的业主责任。

下水的,事故楼层以上的业主共责

房屋过了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 业主找谁维修?

第一、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业主直接找人维修的责任的保修期是房屋业主直接找人维修的责任的合理使用年限,所以地基和主体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第二、房屋其他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已经过了保修期,如果是房屋专有部分,则由业主自行维修;如果是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或业主大会审核同意使用。

楼上漏水,谁负责任?

如果是在保修期内的,由开发商负责,超出保修期限的,如果是供水单位责任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不是供水单位责任的,由业主负责。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楼上漏水案例:

家住北京的孔先生近日把楼上邻居魏先生告上了法庭。“楼上房屋排水管道发生渗漏,下雨时水槽积水下渗,造成了我家房屋受损。”孔先生要求魏先生停止侵权,防止渗漏,赔偿漏水修理费。

但魏先生辩解:“漏水问题早在十年前就已解决。当年孔先生曾就漏水问题起诉,法院进行闭水试验结果为没有漏水情况。”魏先生就此请求法院驳回孔先生的诉求。

在漏水现场可以看到:该户型有一条东西向过道,过道西南侧有一排水管道,不存在其他用水设施。管道由楼宇顶层内置连接各户至地下排水井,用于排放顶层雨水或积水。孔先生房屋排水管三面墙体有阴湿痕迹,排水管中部有修补凸起痕迹。

楼上魏先生房屋该过道已被封堵进卧室,原过道改建为储物柜,排水管道仍置于原处,砌有5厘米高围挡,外侧用木板把排水管道封闭其中,管道中下部有修补凸起痕迹,底部锈蚀严重,底部墙体也有阴湿痕迹。

办案法官现场勘验后,向负责该楼的居委会、产权单位的房产科、后勤处了解到,这栋楼建成年代久远,雨水排水管年久失修,多户存在这样的漏水现象,但由于政策和人为客观原因没更换。

后法院又向相关鉴定中心咨询,答复为:公共雨水管道有使用寿命,该房屋建设时间较长,围挡并非渗漏主因,是管道锈蚀严重致雨水外流所致,打磨修补的方式不可能解决问题,应由公共管道的产权或管理单位进行整体更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孔先生的诉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楼上漏水楼下受损 公共管道惹祸谁来赔?

物业与业主的维修责任怎么划分,业主的维修责任是什么

物业公司的维修责任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直接找人维修的责任,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业主直接找人维修的责任,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主 体共用设施,在保修期外由物业公司维修。

业主的维修责任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谁承担业主直接找人维修的责任?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因此,业主自用部位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业主可以自行维修养护其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也可以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业主直接找人维修的责任他 专业维修人员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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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5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8-19 13:09:59]  回复

    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扩展资料楼上漏水案例:家住北京的孔先生近日把楼上邻居魏先生告上了法庭。“楼上房屋排水管道发生渗漏,下雨时水槽积水下渗,造成了我家房屋受损。”孔先生要求魏先生停止侵权,防止渗漏,赔偿漏水修理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8-19 12:0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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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8-19 15:30:10]  回复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直接找人维修的责任,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业主直接找人维修的责任,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主 体共用设施,在保修期外由物业公司维修。 业主的维修责任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8-19 13:39:51]  回复

    业主应当赔偿损失。2.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业主自己找人安装门槛石,结果打漏了地暖管道,装修公司有什么责任如何划分责任?这个责任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8-19 10:49:24]  回复

    负责,超出保修期限的,如果是供水单位责任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不是供水单位责任的,由业主负责。《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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