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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查安置人,拆迁办能查到安置人员吗

作者:hacker 日期:2022-08-09 分类: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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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人

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属于征地拆迁拆迁办查安置人,适用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拆迁办查安置人的《征地拆迁实施办法》拆迁办查安置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只补偿地面上建筑及其附属物拆迁办查安置人的重置价挌,土地对个人没有经济补偿。

谁是征地拆迁拆迁办查安置人的安置人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各地征地拆迁实施办法》中的政策规定,通常情况下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性质户口,可以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户口迁出本村不享受安置,户口滞留本村外嫁女,及其它原因户口未迁出本村,但已实际脱离集体经济组织,这类人员能否享受安置需服从本村乡规民约,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办事,一视同仁。

上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如何认定被安置人口?

1、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中并无明确农村宅基地的安置人口标准,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及司法实践,通常上海市集体土地动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截止到动迁公告之日为止,以下人员可以算作被安置人口:

1、户口从被动迁房屋内迁出且动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以及服兵役、就学、援外、服刑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2、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拆迁公告日前登记结婚并实际居住在被动迁房屋内的,且其配偶属于动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离婚户凭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认定。

3、以下情形可增加1人计算,但不能重复计算:

具有独生子证的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婚适龄青年(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4、在接到交房通知书之日前,自然出生人口凭医学出生证明应计入。

5、有下列情形,虽有常住户口但不计入动迁补偿安置人口范围

(1)被动迁户中户口人员,如他处有福利住房或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资料和房屋批建批复中有记载的;

(2)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国家住房补贴的;

(3)已享受过动迁补偿安置的;

什么是动迁安置人员

简单的说,拆迁私房的,包括产权人和在该房屋内有户口的人;拆迁公房的,包括承租人和在该房屋内有户口的人。但也有一些条件限制,最终以动迁组确定的安置人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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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5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8-09 15:03:47]  回复

    法院裁判文书认定。3、以下情形可增加1人计算,但不能重复计算:具有独生子证的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婚适龄青年(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已婚尚未有子女的。4、在接到交房通知书之日前,自然出生人口凭医学出生证明应计入。5、有下列情形,虽有常住户口但不计入动迁补偿安置人口范围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8-09 10:06:22]  回复

    人口范围(1)被动迁户中户口人员,如他处有福利住房或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资料和房屋批建批复中有记载的;(2)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国家住房补贴的;(3)已享受过动迁补偿安置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8-09 13:34:22]  回复

    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3、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8-09 04:06:10]  回复

    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中并无明确农村宅基地的安置人口标准,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及司法实践,通常上海市集体土地动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截止到动迁公告之日为止,以下人员可以算作被安置人口:1、户口从被动迁房屋内迁出且动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8-09 11:16:56]  回复

    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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