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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潜在投标人透漏标底怎么查,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作者:hacker 日期:2022-07-18 分类: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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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疑问能查询自己得分和中标人得分吗?

正常情况下,各参加投标的单位可能查阅自己的得分详情,只有评标单位和业主才有权利知悉所有单位的分项得分。

所以,如果不是招标文件中有规定必须公示细节即各项得分,则无权查阅。可以提醒评标单位和业主,中标单位分值不合理,对未中标人可能不公。但怎么处置就是事情了。

扩展资料: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情况。为了有效地保证招标的竞争性,本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的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数量,也不得透露可能影响不公正竞争的其他情况。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如抬高投标报价,或者结成共同联盟,通过提高或者减低报价等手段有意让某个投标人中标,然后再轮流坐庄,或者从中捞取好处,损害招标人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标人

编制单位向潜在投标人泄露招标控制价内容违法

(一)标底编制单位泄露标底或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和情况的;

(二)编制单位不按计价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的。

泄露投标报名信息怎么处理

可以向行政、纪检部门进行举报,

按照《招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

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向潜在投标人透漏标底怎么查,或者泄露标底的向潜在投标人透漏标底怎么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信息产业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点违法吗?

违法:《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则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的几种具体表现:(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 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在招投标实践中,还存在招标人通过操纵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甚至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故意设置某些不合理或特定的要求,对号入座,即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量身招标”,以排斥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等串标行为。

拓展资料

招标人是“招标单位”或 “委托招标单位” 的别称。指企业经济法人而非自然人。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所以招标人亦指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

含义

(1)必须依法成立。这一条件二重含意,一是其设立必须合法,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以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根据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企业法人)或经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与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于其的人格之人格的标志,也是其商誉的载体,应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够产生并得到正确执行。为确立一个活动中心有自己的场所,包括住所(主要为事机构所在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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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9 10:44:51]  回复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9 01:27:15]  回复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信息产业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9 06:31:53]  回复

    ,对未中标人可能不公。但怎么处置就是事情了。扩展资料:《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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