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 日期:2022-07-18 分类:黑客接单
近日,一张传票突然就火了。这张传票图片最初出现在微博上,根据图片内容,这是一张来自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该传票上“传唤事由”栏显示为手工填写的“开房”字样,稍有常识的人都能看出,这是把“开庭”写成了“开房”。
从开庭到开房,这着实就是一字之差,意义之“差之千里”,显而易见。尤其是开房这两个字所负载的灰色想象,更是让这样的“一字之差”惹来围观。
那么,这“开庭”到底是如何写成“开房”的呢?莫非是当事人手抖得厉害,看这字实在没有抖的痕迹。根据官方的说法,是当事人“误写成”的。根据当地法院后来披露的情况,可能还真的并非生硬搪塞。因为与这张传票关联的案子,至少有两个地方与“房”有关,一是被告姓房;二是案子所涉的是房屋买卖纠纷。由此可以得出的基本判断是,“房”字在整个案子中是个高频字。高频出现,顺手把开庭写成了开房,还是很可能的。
当然,找到看似合理的解释,并不意味着它的出现是可以接受的,毕竟,这样的硬伤是可以通过检查发现的。遗憾的是,涉事的书记员没有发现,主办法官居然也没有发现。这也是此事最大的问题所在。
从人的阅文习惯来看,这样的低级错误,确实很容易被忽略。但是,这不是一页普通的书纸,而是一张传票。作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物件,它代表着司法的权威和严谨,承载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换句话说,传票的“误写”,不是简单的粗心,而是投射出当事人对司法的态度,以及由此给司法的公信力带来的伤害。无论是书记员和主办法官,应该对此有基本的认知,应该像敬畏法律一样,仔细检查并审核每一张由他们发出的传票。
据悉,涉事的书记员和法官已经得到了“严肃处理”,舆情也将很快得以平息。它足以警醒公权力以及公职人员,在履职细节上的谨小慎微,是永远不可放松的基本要求。
都已经开庭了,只要你当庭陈述清楚就行了,问题不大,如果你觉得有没说清楚的,就在判决以前写个书面材料交给法官
事实与理由不需要更改,可以找法官说明就行或者在开庭时候直接说。没开庭之前能修改起诉书。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提交到法院并已送达给被告的起诉书是可以改的,但在开庭审理时可对部分内容做口头补充或修正。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可以与法院联系将错误的诉讼状换回。如果已经立案的,尚未向被告送达的,应该及时与承办法官和立案庭联系,如果不能换回来的,可以在开庭时首先说明诉状笔误,予以更正,如果对方同意继续审理的,可对诉讼不会有影响;如果对方不同意的,那就只能撤诉后再行起诉了。提供写民事起诉状的时候没有仔细的看它里面的内容,将民事起诉状递交过后得到法院立案了,才发现里面的内容有写错的地方。如果法院尚未立案的,可以直接与法院联系,将错误的诉状换回来。
如果已经立案的,尚未向被告送达的,应该及时与承办法官和立案庭联系,如果立案名称没有错误的,可以争取将诉状换回来。如果不能换回来的,可以在开庭时首先说明诉状笔误,予以更正,如果对方同意继续审理的,可对诉讼不会有影响;如果对方不同意的,那就只能撤诉后再行起诉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当递交起诉状。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根据诉讼的性质和目的不同,起诉状可以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三类。如果希望能够用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行华律网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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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评论于 [2022-07-18 19:26:42] 回复
理的,可对诉讼不会有影响;如果对方不同意的,那就只能撤诉后再行起诉了。提供写民事起诉状的时候没有仔细的看它里面的内容,将民事起诉状递交过后得到法院立案了,才发现里面的内容有写错的地方。如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