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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黑客被盗,盗窃 判决书

作者:hacker 日期:2022-07-17 分类:黑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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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被盗,价值上万元,请问各位兄弟姐妹: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

如果你想走司法程序,那很简单,写一个民事起诉状,提出你的要求就可以了,但案件能否立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会是怎样,却很难说.毕竟,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没有相关立法规定的.

下面有些案例及观点,你看了也许会有些帮助的.

事实上,早在去年我国首例虚拟财产诉讼案就在北京产生,网络游戏《红月》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游戏中所有装备被盗,于是将运营商北京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成立,但因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装备。此事曾经引发业界高度关注,官司虽然胜诉但具体赔偿问题仍然不能令玩家满意。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虚拟财富保护论坛的召开表明社会各界对于网络

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已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感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适用条文。面对这种因为网络导致的“虚拟财产”的纠纷,司法机关经常陷入没有适用法律条文的窘境。但虚拟财产应该等同于实际钱财,在目前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只能求助于技术层面上的保障。

虚拟财产保护:网络安全新命题

当人们对诸多网络概念还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层面上,虚拟财产保护已经被提到讨论是否立法的层面上来了。随着网络游戏的逐渐风靡,从IT业到民间安全组织都在网络安全领域发出越来越大的声音。已属老生常谈的网络安全问题开始从简单的黑客侵扰上升到集虚拟法律体系和虚 拟经济体系等多层面于一体的新时代命题。但由于网络世界的特殊性,为虚拟财产贴上明确的法律标签还尚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虚拟财产保护,你还要"虚拟"多久?

虚拟财产交易:网络世界的真实买卖

中国网络游戏起步10年,已经成为全球网络游戏产业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网络游戏在中国从无到有,再到拥有1380万在线玩家,显示出中国游戏出版业市场的巨大潜力。

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识,最直观的莫过于网络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现在我们已无法将网络游戏简单定义为单纯的消遣手段,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已成为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生存和交往的方式。

在珠海一家IT企业从业的网络工程师张立文工作之余还是一名狂热的网络游戏玩家。通过长期拼杀,张立文积累了一批虚拟装备和游戏币。除了满足自己不断升级的需要外,张立文还将一部分装备在网上出售。一些不愿从零开始的初学者成了他的顾客。双方谈好价钱后就进行现金交易。张立文告诉记者,上千元一套的交易已不在少数。

目前国内不少城市的网吧里游离着一群特殊职业者,他们投入钱和精力在网络游戏里拼杀,所获得的精良装备则在网上以高价出售。还在湖南师范大学读大三的龙辉虽然还是校园一族,但他已经靠虚拟装备交易自理了学费和生活费。他玩得较多的是一款名叫"热血传奇"的网络游戏。像他这样比较专业的玩家,哪些地方容易"生钱"和"生装备"他已经了如指掌,所以总能卖到比较好的价钱。

"我不认为虚拟世界的交易也是'虚拟'的,因为在这个过程中玩家所出售的虚拟物品是个人的劳动成果和结晶,其价格也是按照供求关系来确定的。这与现实生活中的商品生产交易是同一个道理。"龙辉说。

虽然这一切显得那么令人羡慕,但厄运也会不时"光顾"这些网络生意人,一些待售的装备竟会无缘无故地被洗劫一空。被盗者痛心不已又投诉无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76.3%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

为虚拟财产正名

如果说虚拟物品的现实交易还只是一个尚有争论的新现象,网络虚拟物品的屡屡被盗则已将虚拟财产保护推到了立法的前沿。当不少执法者在网络失窃者们的痛诉面前显得一脸懵懂的时候,我们看到,只有加强虚拟财产概念的推广和实现定义和实质的统一,虚拟财产保护才能真正做到"名正"而"言顺"。

在法律界,关于虚拟物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虽然众说纷纭,但大体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代码,我们无法为其确定具体的价格,因此不具有财产属性,尤其当一款网络游戏停止运营后,玩家所持有的装备将失去意义,如果承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运营商该按什么标准来补偿玩家的损失,将是一个难题。

长沙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君却持不同的意见,他说:"在虚拟的互联网世界里,一些游戏装备是具有财产性质的,因为它是通过游戏者的智力、知识和劳动获得的一种成果,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持这种看法的专家还认为,不少虚拟物品直接通过货币作为买卖手段,物品虽是虚拟,但已与现实货币等价,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商品流通的特性。

"对虚拟物件所有权的界定是立法保护虚拟财产遇到的首要问题。与一般现实中的财产所属界定不同,在虚拟世界中这个工作的进行非常困难。"周宇君说。

漫长的虚拟财产立法之路

现在我国法律中没有专门为保护"虚拟财产"而设的条文,面对虚拟世界中众多的财产纠纷,司法机关经常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

"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需要明确外,虚拟财产的价格和赔偿标准如何确立都将成为立法过程中的难题。" 长沙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君说,"这是一个在目前法律体系下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我国要大力发展网络游戏产业,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又成为必然的趋势。不过,在目前的实体物权法和著作权法等现实问题还未得到充分解决的情况下,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至少还要5--10年的时间才能实现。"

类似情况已经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执法机关也开始了积极的尝试。此前,国内19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2004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游戏运营商对失窃者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专门设立"网络法官"以办理电脑网络中的个人财产侵权案件。

2004年10月,在上海举行的"虚拟物品保护法律问题论坛会议"上,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副司长寇晓伟明确表示,虚拟财产保护需要法律保障,这无疑给目前步履蹒跚的网络安全发展进程打了一支强心针。

虚拟财产保护遭遇技术壁垒

对于虚拟财产保护,法律提供的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作为根本保障的技术手段自然难辞其责。网络虚拟物品的频频被盗,使得虚拟财产保护本身成为网络安全技术的一大软肋。从网络技术手段上讲,如何防止虚拟财产被侵害,并为虚拟财产所有者提供更为安全可靠的保护手段,这是网络技术不得不正视的一大课题。

湖南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学院副院长孙星明教授认为,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目前有三种方式可用,即数字签名、密码技术和数字水印。数字签名技术是用来保证信息完整性的一项安全技术,可以解决否认、伪造、篡改及冒充等问题;密码技术就是添加用户名和密码;数字水印则是嵌在数字产品中的数字信号,水印的存在要以不破坏原数据的欣赏价值、使用价值为原则。

针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人们对网络安全技术的要求与网络安全技术本身的发展呈水涨船高的态势。人们对网络安全技术的要求很高,同时,由于一项技术的使用者越多,其被攻破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虚拟财产保护技术被迫着不断前行,而且由于不断被攻破而形成一种很窘迫的境遇。"从理论上讲,密码很容易破解的。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偷窥盗窃的方式获得密码;另一方面,某些人可以运用高端的技术如运用木马等来获知某台电脑的全部信息,这其中自然包括密码。"孙星明说。

他认为,在游戏开发商提供游戏软件时,就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保护手段,如果出现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若是因为开发商没有提供很好的保护手段,那么相应的责任应当由生产商来承担,而如果是玩家自己使用不当,则是个人的责任。

"从传统观念角度来看,只要一项技术有漏洞,法律的制订就会推迟,"孙星明说,"而要使技术达到百分之百是不可能的,这将导致立法可能还要一个较长的时间。"

财产虚拟时代,我们该做些什么?

虚拟财产立法举步维艰,网络安全技术的完善也非一朝一夕。那么,在财产的虚拟时代,我们该做些什么呢?

首先,在虚拟财产的建构和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想得到软件开发商和有关法规的保护,首先就要履行相关义务,遵守网上诚信规则。如在虚拟游戏中,运营商们常常会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或身份证号等。如果用户提供的是虚假信息,不但对运营商了解软件用户的基本情况不利,在消费者的虚拟财产遭到侵害时,还会因为无法确认用户的身份而妨碍执法机关掌握全面真实的资料,很容易令网络盗窃者逍遥法外。

其次,运营商要秉承对玩家负责的服务态度。一些商家为了获得最大利益,无节制地发行网络游戏币,令虚拟金融世界面临"通货膨胀"的危机,玩家如获至宝的装备可以在短时间内变得一文不值。运营商这种"杀鸡取卵"的做法只会让消费者失去信心,无益于网络金融体系和安全体系的建立。

再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网络防护措施。在网络游戏中盗取密码的手段归结起来大体不过三种:一是远程控制,通过拦截用户的输入窃取账号、密码;二是用"木马程序"盗窃账号、密码;三是利用系统漏洞,在本机植入"木马"或者远程控制工具,进而偷盗相关信息。

所以,了解网络的基本知识,为电脑安装网络安全工具至关重要。不要随便安装和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还要定期对自己的系统进行检查和升级,净化系统环境,增强系统免疫力。

最后,在虚拟财产被盗之后,要采取妥善措施。虽然目前我国在此领域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条文,但种种迹象表明保护虚拟财产是未来网络安全和法制建设等方面的趋势。根据公民的私有财产要受到保护等法律精神,消费者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在虚拟财产遭到侵害后,不要抱着"自认倒霉"的心态,而是及时向执法机关报案,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保障自己的权益。

网吧被黑客入侵,网吧管理知道网吧近时间出现大量被盗号的情况下,没给顾客说明最近盗号严重,被盗负责吗

这肯定是网吧的责任。一他没有告知二是他没尽到管理的义务。现在好多黑客,所谓的黑客啊,和网吧都是有挂钩的。他们会盗取网吧客户的游戏账号去贩卖。别问我是怎么知道的,我原来就是干这个的。

互联网域名失窃时有发生,其责任谁来背?

域名管理现在已经比较正规了,任何域名的申请和使用,都必须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备案。

出现这种问题,大部分的责任应该原来的所有者承担。

域名所有者不了解域名管理的过程和规定。

直接地说,就是所有者没有备案。

如果备案,域名就和现在的房产一样,只可能发生入户盗窃行为,很难发生易主的可能。

出现这种问题,和手机号没有实名认证,然后被别人盗用,很难证明是自己所属的号码。特别是长时间没有使用的情况,获取证明就更加困难。

域名管理公司,只是协助管理者,没有决策权。

所以也只能按照常规的盗窃案例的过程去处理。

一方面,域名管理和买卖属于个人行为,大部分情况,并不需要管理公司参与。

另一方面,对于盗取行为,管理公司,只有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权力,并没有直接采证,决定用户权限。

所以,域名被盗,直接追究域名管理公司的责任,是不合常理,也是不合法律过程的。

不过,这种案例时常发生,域名管理公司应该完善自己的管理措施和过程。

域名服务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后台,一般的信息的变更,都需要进入管理后台,才可以修改。

1、如果域名注册过程要求实名制,并且绑定相关的安全保密措施,比如现在流行的手机号、邮箱号等等。

2、任何信息的修改、变更,必须要求密保验证。

3、必须核实变更的过程。

黑客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

黑客行为触犯了刑法,黑客应该都不陌生,黑客实际上就是专门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这些黑客对计算机的各种操作都非常的熟悉。普通民众,公司,甚至于国家,在日常的生活及发展过程当中都已经离不开计算机。严厉惩治黑客攻击的这种行为,是世界各国都高度关注的问题。

法律分析

黑客是否犯法,要依据黑客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而定,如果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攻击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下列3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二是造成了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危害结果。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黑客是计算机专业中的一群特殊的群体,很多“黑客”通过病毒入侵、攻击电脑系统和摧毁信息等手段,专门从事网络诈骗、窃取政府、企业和个人信息,甚至进行恐怖主义等破坏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虚拟物品被盗,怎样定罪

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判决书黑客被盗,对与真实盗窃相异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各地处理情况很不一致:公安机关有的不立案,有的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治安拘留;有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也有法院认为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法律上还未将Q币等虚拟财产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而判被告人妨碍通信自由罪。不同的法院判决 在网络游戏中,许多游戏高手可以在赚取到大量游戏币后,将这些游戏币拿来出售。这其中,也包括一些通过盗取QQ号码进而盗取与QQ号绑定的Q币的网络黑客。这些人往往通过将盗取的Q币兑换成游戏币、再用游戏币兑换Q币的方法进行洗钱,然后再卖出套现。

案例一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网络小偷”杨小珑有期徒刑8个月。杨小珑曾多次盗取成都某公司7个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并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卡点卖钱,非法获利1300余元。

案例二 此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QQ号被盗案中,检察官按照盗窃罪提起公诉,但法官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未将QQ号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所以未支持盗窃罪的定性,而判被告妨碍通信自由罪。

案例三 2004年9月29日与2004年8月到10月这两段时间,网游《大话西游Ⅱ》(网易运营)中多位玩家相继发现自己的装备被盗。2004年11月9日,网易公司向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处报案,警方在与嫌疑人进行线下交易时将其擒获。2005年12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其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200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杨某将破解的QQ号码出售给他人。二被告人卖出QQ号码共计160余个,获赃款7万余元。2005年11月28日,深圳市南山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曾某、杨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开庭审理,2006年1月13日作出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

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无论是腾讯Q币,还是新浪U币,它们都仅仅是一家互联网厂商推出的,用于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据符号而已。至今为止,没有哪家银行参与到这种“网络虚拟币”的推出之中。由于厂商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竞争性,他们的“网络虚拟币”体系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因此,“网络虚拟币”并不能够像人民币一样在现实社会中流通。此外,“网络虚拟币”仅是一种提货凭证,几乎所有推出“网络虚拟币”的厂商,都不提供“网络虚拟币”兑回现金的服务。而双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货币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基础所在,“单向流通”的特性决定判决书黑客被盗了“网络虚拟币”是无法充当一般等价物的。除非我们能够把这种“提货凭证”自由合法地兑换为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或电子货币。因此,它仅仅是一种虚拟财产,而不是现实财产,无法成为我国法律的保护对象。

以盗窃、盗销各大网游公司网络游戏账号、腾讯QQ币、游戏装备等为主要特征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正在呈现不断扩大、升级之势。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用户的正当权益,并且给互联网企业的正常运营构成了极大威胁。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可以归为盗窃罪范畴,事主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但必须有两种证明方可立案:一种是事主必须证明其确实拥有虚拟财产,另一种是有证据证明其虚拟财产确实被盗。如果两种证明具备,而且找到疑犯,就可定罪。因为,目前全国人大还未就此立法,而且此种案件属于特殊盗窃案,也就是此种犯罪可以按照盗窃罪论处。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理论界和司法事务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债权说。尽管网络虚拟财产有别于一般的财产,但在我看来,它是无形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他合法财产”可以宽泛解释,Q币、虚拟武器等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具有物的基本属性,可以归类为“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Q币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其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但它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或者知识产权,这个问题是当前司法界与学术界产生争议的根源所在。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无体物”。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不同于传统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不应机械地纳入物权或债权的范畴,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立法加以保护。 虚拟财产的取得需要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具有空间虚拟性、可交易性、价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点。在网络虚拟空间与期限内,体现出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并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实际的物质利益。正因为虚拟财产的交易性和价值性以及取得的付出性,才使虚拟财产具有了财产性。从另一方面说,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虚拟财产应该受到财产类的法律保护。 盗窃虚拟财产是否可按照盗窃罪论处? 目前虚拟市场中存在的货币有多种,如腾讯Q币、百度币、网易泡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点券等。以Q币为例,腾讯提供的数字是使用者超过两亿人。业内人士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虽虚拟货币市场已很有规模,但虚拟货币被盗,“立案”尚于法无据? 虚拟货币本身并无其他交易功能,可以说虚拟货币并非法律所认可的财产权利。但随着Q币的无限发行与虚拟产品有限消费情形持续不变,将会导致Q币相对过剩并导致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目前亟待解决的是规范虚拟货币市场的秩序,而不能盲目“立案”保护,使大众感觉虚拟货币等同于人民币。 当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被骗时,我们也可以借助刑法惩处不法分子。目前,法院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有的以盗窃罪予以处罚,有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予以惩处。出现不同做法的原因之一即在于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统一定性。如果我们将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财产的一种,这些问题也能得以有效解决。例如,某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或者诈骗等行为,盗窃或诈骗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就可以定性为盗窃罪或诈骗罪。当然行为者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时候,其侵入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行为可能又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其手段与目的结合,构成牵连犯,可以择一重处断。什么是Q币 腾讯Q币是一种可以在腾讯网站统一支付的虚拟货币,Q币面值分别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用户使用拨打声讯电话的申请方式得到的Q币,1元面值Q币表现形式是一个12位的数字串,2元、5元、10元、20元Q币表现形式分别是2、5、1、8开头的14位的数字串。申请到的Q币可以在腾讯网站购买一系列相关服务,购买时根据相应的提示投入相应的Q币数额。Q币卡目前暂时可以用来申请QQ行号码、购买QQ靓号、QQ会员服务、QQ交友、QQ贺卡等服务,据腾讯公司称,稍后还将推出一系列精彩个性化增值服务。 亟须虚拟财产 相关立法 用户与网络商之间是合同关系 赵宜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法官、法律硕士): 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虚拟财产一旦被盗,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因此一旦发生虚拟财产被盗后往往会请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而更多的是直接以运营商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为由将运营商诉诸法院。从技术上来看,游戏运营商有能力协助玩家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而从法律上来看,游戏运营商由于收取玩家的费用,也有义务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并重现游戏数据。因为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如果用户的损失是因为游戏运营商未尽到注意义务,或程序技术上的重大缺陷而造成的,那么游戏运营商应该对用户承担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继续履行等形式的违约责任。若游戏运营商没有过错,损失是由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则应直接向侵害人主张。

虚拟财产保护立法建议 在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保护还没有立法的情况下,网络企业应用行业自律的形式来保护用户的利益。同时,加紧制定有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具体措施包括:(一)从司法解释层面给虚拟财产一个法律上的名分;(二)加增保护计算机资料数据的刑事立法;(三)规范虚拟财产交易秩序,保障虚拟财产交易安全。建议虚拟财产交易最好是通过合法注册的网络公司包括中介公司进行:一则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二则专业公司介入虚拟财产交易可以从中取得收益,如提取交易佣金等,从而增加社会就业机会;三则专业公司可以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交易的数据进行保存,或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从而可以彻底有效地杜绝虚拟财产交易中存在的欺诈现象。

违反刑法285条的案例

赵吉操纵证券价格交易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刑事审判参考》第七辑),案例及其处理方法如下: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吉吉,男,29岁,上海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石家庄信托投资股份公司上海零陵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交易清算员,1999年7月1日被逮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吉吉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吉吉为了抬高股票价格,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抛售股票时获利,利用计算机侵入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部待发送的委托数据进行修改,以致“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被抬高。赵吉吉及其朋友乘机抛售股票获利数万元,而三亚营业部因此遭受2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赵吉吉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还应当责令其给被害单位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赵吉吉辩称:关于“莲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开盘时涨停(即股票价格上涨至前市该种股票收盘价格的一定比例时,股市采取的停牌限制上涨措施)一事,我没有明确告诉过高春修,其抛售“莲花味精”股票,与我无关。

赵吉吉的辩护人辩称:赵吉吉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对其行为应当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高春修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与赵吉吉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赵吉吉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造成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也表示愿意尽力赔偿,故对赵吉吉应当从轻处罚,并应当适用缓刑。另外,被害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除与赵吉吉的行为有关以外,强制平仓也是一个原因,因此该损失不能都由赵吉吉赔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吉吉曾受过电子专业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从事证券交易的经历,谙熟证券交易的电脑操作程序。

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赵吉吉到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通过操作专供客户查询信息所用的电脑终端,非法侵入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现该系统中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即萌生了通过修改该数据库中的数据抬高上市股票价格,以便使自己在抛售股票时获利的念头。4月15日,赵吉吉再次通过三亚营业部的电脑侵入该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先复制下委托报盘数据库,再对该数据库进行模拟修改。当修改获得成功后,赵吉吉即决定次日实施。为了炫耀自己具有操纵股市变动趋势的“能耐”,赵吉吉示意股民高春修先购进“莲花味精”股票,待该种股票价格上扬时,抛售获利。

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时,被告人赵吉吉在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里通过操作电脑终端,对三亚营业部准备向证券交易所发达的委托报盘数据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周某等5位股民买卖其他股票的数据,均修改成以当日涨停价位委托买入“兴业房产”198.95万股、“莲花味精”298.98万股。当日下午股市开盘时,上述修改过的数据被三亚营业部发送到证券交易所后,立即引起“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大幅度上扬。赵吉吉乘机以涨停价抛售了其在天津市国际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帐户上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获利7277.01元。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华也将受赵吉吉示意买入的8.9万股“莲花味精”股票抛出,获利8.4万余元。由于拥有这两种股票的股民都乘机抛售,使发出买入信息的三亚营业部不得不以涨停价或接近涨停价的价格买入,为此需支付6000余万元的资金。三亚营业部一时无法支付此巨额资金,最后被迫平仓,遭受经济损失达295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为三亚营业部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赵吉吉的履历和赵吉吉原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赵吉吉毕业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应用电子专业,曾先后在两家从事证券交易的单位工作,熟识证券行业计算机操作业务。赵吉吉的供述也印证了上述事实。

2.三亚营业部1999年4月16日的报案材料、4月19日的“分析报告”证实:三亚营业部经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委托报盘的数据库先后在3月31日、4月15日、4月16日被“黑客”多次侵入。“分析报告”还反映,4月15日“黑客”曾经复制过数据库,并进行删除和修改。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与上述情况反映相符。

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的资金帐户对帐单证实:被告人赵吉吉在该帐户有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印证了赵吉吉关于想使自己原先购入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在抛售时能减少损失的供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技术部经对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后作出的情况分析和三亚营业部电脑操作人员周斌的证言证实: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只要掌握一般计算机知识和了解证券行业计算机系统特点,便可侵入并对其中数据进行修改。证实的情况与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一致。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侦查实验情况记录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关于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中委托报盘数据库被侵入并被修改数据的现实可行性结论”鉴定书,与三亚营业部的“分析报告”和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相符。

3.三亚营业部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的结果、该部4月16日的现场监控录像带以及被告人赵吉吉所在单位的同事王洋、刘景亚对监控录像带中人物图像指认的结果证实:赵吉吉在4月16日中午到过三亚营业部营业厅,通过操作计算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待发送的周某、李某、周某某、严某某、屠某某5位股民委托买卖其他股票的报盘数据作了修改。

将5位股民的原始委托数据查询单与被修改的数据进行对照后证实:股民周某某、李某原于4月16日委托买卖“审能股份”、“丰华圆珠”的数据,被改为以涨停价10.93元分别买入“兴业房产”99.9万股和99.05万股;股民周某某、严某某、屠某某原于4月16日委托买卖“金健米业”、“岁宝热电”和“福建水泥”的数据,被修改为以涨停价12.98元分别买入“莲花味精”99.99万股、99.03万股和99.96万股。5位股民委托报盘数据被修改的内容,与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相吻合。

4.股民高春修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赵吉吉在4月14日告知其“莲花味精”股票会在16日下午涨停,可以买进一些。于是,他在4月15日嘱其代理人王琦华买进了“莲花味精”股票7.9万股,王琦华本人也跟着买进同样股票1万股。高春修的陈述得到王琦华证言的印证。高春修、王琦华的证言还证实:4月16日下午股市尚未开盘,即以涨停价委托卖出在4月15日买入的“莲花味精”股票。赵吉吉供认,曾叫高春修事先买些“莲花味精”股票。

5.三亚营业部的报案报告和5位股民的交割单、三亚营业部财务人员孙春皎关于其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陈述、被告人赵吉吉抛出“兴业房产”的交割单和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华的证言证实:赵吉吉非法修改数据后,即电话通知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将其名下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卖出;被赵吉吉修改过的数据在当日下午股市开盘时,即被发送到交易所,两种股票的价格不久即被抬高至涨停价位,引起这两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大幅上扬,出现异常波动;有总价格6000余万元的近500万股的两种股票被三亚营业部买入,最后导致平仓,造成该营业部2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扣除公安机关追回的部分损失外,尚有240多万元无法追回。同时,这些证据也反映了赵吉吉、高春修等人乘机抛售股票从中获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审查和庭审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经被广泛使用。同时,涉及计算机的各种犯罪也逐渐增多,日渐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种因素。因此,依法惩治针对计算机和使用计算机进行的各种犯罪,已成为刑法的重要任务。

被告人赵吉吉身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理当自觉执行证券管理制度、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但其为了使自己和朋友所持的股票得以高价抛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人为地操纵股票价格,扰乱股市交易秩序,给三亚营业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赵吉吉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赵吉吉违法所得的7277.01元,应当予以追缴;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给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造成的经济损失,赵吉吉应当赔偿。

注释: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立的安全保护制度。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其中第(四)项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规定为犯罪情形之一。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赵吉吉的整个行为,从现象上看是非法侵入了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了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致使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部分信息遭到破坏。这些表像,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相似。但是赵吉吉并非以破坏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立的安全保护制度为目的的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主观上是想在引起股票价格异常上涨时抛售股票获利,客观上引起了股市价格的异常波动,结果也确实使自己及朋友获得了利益,而给三亚营业部造成295万余元的损失。赵吉吉的犯罪,虽然使用的手段牵连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侵犯的客体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保护的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的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股民高春修于4月15日买进数万股“莲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午市开盘前即以涨停价位委托抛出,其委托的价格与开盘后出现的涨停价位相符。因此,高春修关于是被告人赵吉吉让其买进该股票的证词,是可信的。赵吉吉关于高春修抛售股票与其无关的辩解,赵吉吉的辩护人关于高春修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与赵吉吉的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人赵吉吉修改了数据,以致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发出了错误的买入信息,从而遭受经济损失。从表面上看,三亚营业部似乎是因无力支付而被强制平仓造成损失,但根本原因却在于赵吉吉的扰乱股市行为。赵吉吉理应对三亚营业部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赵吉吉的辩护人提出强制平仓是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之一,因此该损失不能都由赵吉吉赔偿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吉吉虽是初犯,但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并且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绝大部分经济损失至今仍未挽回,故赵吉吉的辩护人要求对赵吉吉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赵吉吉归案后交待问题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惩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行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判决:

一、被告人赵吉吉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赵吉吉赔偿被害单位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497604.62元。

三、追缴被告人赵吉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77.01元,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吉吉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刑法第285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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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14:04:40]  回复

    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抛售股票时获利,利用计算机侵入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部待发送的委托数据进行修改,以致“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被抬高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15:54:55]  回复

    币后,将这些游戏币拿来出售。这其中,也包括一些通过盗取QQ号码进而盗取与QQ号绑定的Q币的网络黑客。这些人往往通过将盗取的Q币兑换成游戏币、再用游戏币兑换Q币的方法进行洗钱,然后再卖出套现。案例一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16:10:06]  回复

    人赵吉吉让其买进该股票的证词,是可信的。赵吉吉关于高春修抛售股票与其无关的辩解,赵吉吉的辩护人关于高春修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与赵吉吉的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赵吉吉修改了数据,以致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发出了错误的买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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