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 日期:2022-07-17 分类:黑客攻防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的关联案件:杜天禹侵 犯 公 民 个 人 信 息案于今天上午9:00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杜天禹被指控非 法 获 取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初,被告人杜天禹通过植 入 木 马 等方式,非 法 侵 入 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窃 取2016年山东省高考考 生 个 人 信 息64万余条,并对外出 售 牟 利。
其中,杜天禹通过腾 讯Q Q、支付宝等工具,向陈文辉(另案处理)出 售上述信息10万余条,获利14100余元。陈文辉等人使用所购的上述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拨打诈骗电话1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20余万元,造成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天禹非 法 获 取 公 民 个 人 信 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 犯公民个 人 信 息 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天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无异议。切莫违法犯罪,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黑客罪犯判刑五年以下。
【法律分析】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黑客一审判刑6年,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黑客一审判刑6年,后果严重的,公安机关会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处理。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黑客一审判刑6年;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黑客一审判刑6年;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黑客一审判刑6年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黑客攻击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黑客一审判刑6年,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黑客一审判刑6年;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黑客抓黑客一审判刑6年了判五年左右才会被释放黑客一审判刑6年,这是由于此时黑客已经触犯了破坏计算机系统罪黑客一审判刑6年,故此一般的黑客,若是简单的入侵了黑客一审判刑6年他人的电脑,并没有窃取重要的商业机密,此时黑客并不会被判刑。若是黑客入侵之后,导致政府机构受到严重的侵害,此时会被判处五年以上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于怎样尽可能延长判刑时长,找个好律师吧
江阴黑客窃取商业秘密被判刑
中国江苏网3月13日讯 3月2日,江阴市法院宣判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陈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李某与江苏某生态农林有限公司存在生意上黑客一审判刑6年的竞争关系。2011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李某未经该公司同意,擅自进入研发部办公室,在员工钱某黑客一审判刑6年的电脑上利用非法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浏览并复制了该公司“成本管理软件”及相关数据。因复制下来的“成本管理软件”无法连接该公司数据库,4月18日,被告人李某又从公司员工秦某处借到一台外网笔记本电脑并交与陈某。陈某从这台笔记本电脑上获取了“成本管理软件”的外网设置参数,从而成功登录至公司服务器数据库,复制到数据库查询语句30多个文档及6个数据库字典。两日后,该公司发觉含有公司大量商业秘密的“成本管理软件”被非法浏览复制,不得不将服务器关闭,同时增加软件设备并进行升级维护,导致各项经济损失近5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承诺赔偿人民币50万元。考虑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李某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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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10:58:35] 回复
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