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 日期:2022-07-16 分类:黑客接单
4月16日市政府召开房地产开发工作,澎湃新闻从安徽省安庆市政府获悉市政府召开房地产开发工作,4月14日市政府召开房地产开发工作,安庆市召开房地产企业家座谈会。
会上,安庆市市委书记张祥安指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直接关乎经济发展、关乎城市形象、关乎民生福祉。安庆市委、市政府八个月内两次召开房地产企业家座谈会,就是要释放高度重视房地产业发展的强烈信号。当前,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安庆房地产业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但都是可控可解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动房地产业稳健发展摆上重要位置,认真对待、积极面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张祥安强调,要坚持“房住不炒”,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坚持因城施策,全力促进安庆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让老百姓买得起、住得好。对于政府来说,要坚持“三稳”政策不动摇,综合施策,提振市场信心市政府召开房地产开发工作;要坚持“双招双引”不动摇,以源源不断的人流、物流、资金流的聚集和增长,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动力市政府召开房地产开发工作;要坚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摇,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坚持防范风险不动摇,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维护好社会稳定和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要观大势、看长远,坚定发展信心,坚持产品为王,苦练内功,努力提供“质优价好”的房地产产品,满足群众多样化购房需求;同时要坚守社会责任,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3月份,安庆位列70城新房价格环比跌幅较大的城市第十,跌幅0.6%;二手房环比跌幅0.8%,排在环比跌幅最大的十个城市第三位。
此前,安庆市委书记张祥安于2021年8月30日主持召开的房地产企业家座谈会上表示,要坚持“房住不炒”的政策定位,政策该到位的要到位、该借鉴的要借鉴、该创新的要创新,同时大力整治监管漏洞短板,防止炒房投机行为。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坚持房地产价格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老百姓收入水平相适应,理性分析市场、合理引导预期,坚决杜绝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50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新申请成立企业(含“三资”企业)的资格审批;对已成立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资质年检,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视企业状况确定升、降级,实行动态管理;向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资质等级证书(一级企业由建设部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开发办委托两区管委会代行管理。第四条 在我市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般须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区、县、局级)出具同意成立公司的文件;
(三)具有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注册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财务人员作为筹建负责人。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其组织形式可分为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房地产开发兼营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新申办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经市开发办批准,持批准成立公司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市开发办申请资质等级。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兼营公司,是指在从事其他业务的同时,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自有资金两亿元以上的全国性非生产型综合公司、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的信托投资公司和自有资金五千万元以上的资质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办房地产开发兼营公司。经市开发办批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营业范围。由市开发办审查并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后,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是指通过议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开发项目,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凡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开发项目的单位,可以申办项目公司,经市开发办批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册中须注明开发经营项目和经营期限)。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市开发办申请资质等级。项目开发经营结束后,其开发经营活动即行终止,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减经营范围。如再取得新的开发项目,可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办法进行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兼营公司和项目公司的利润按项目进行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帐户,接受建设银行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执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禁止非法交易。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年内无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团体,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依照《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40号)和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流程(详细)
第一步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内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准备
2、申请资质等级审批
3、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4、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5、办理税务登记
二、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6、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
7、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8、送审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
9、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办理企业登记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相关税费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
2、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费
3、企业法人年度检验费
4、补、换、领证照费
第二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
1、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
2、初步确定开发方案
3、申报规划要点
4、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税费
1、可行性研究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第三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
1、申报选址定点
2、申报规划设计条件
3、委托作出规划设计方案
4、办理人防审核
5、办理消防审核
6、审定规划设计方案
7、住宅设计方案的专家组审查
8、落实环保“三废”治理方案
9、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
10、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
11、委托地质勘探
12、委托初步设计
13、申报、审定初步设计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政配套
14、征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5、落实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16、报审市政配套方案
17、市政各管理部门提出市政配套意见
18、市政管线综合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相关税费
1、工程勘察(测量)费
2、工程设计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4、竣工档案保证金
5、临时用地费
6、临时建设工程费
7、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费
8、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9、古建园林工程设计费
第四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办理建设用地委托钉桩
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4、主管部门实地勘察
5、土地估价报告的预审
6、委托地价评估
7、办理核定地价手续
8、办理土地出让审批
9、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领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11、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返还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1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申请
14、主管部门现场勘察
15、划拨用地申请的审核、报批
16、取得划拨用地批准
三、集体土地的征用
17、征用集体土地用地申请
18、到拟征地所在区(县)房地局立案
19、签订征地协议
2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1、确定劳动力安置方案
22、区(县)房地局审核各项协议
23、市政府下文征地
24、交纳菜田基金、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25、办理批地文件、批地图
26、办理冻结户口
27、调查户口核实劳动力
28、办理农转工工作
29、办理农转居工作
30、办理超转人员安置工作
31、地上物作价补偿工作
32、征地结案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税费
1、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2、资金占用费
3、滞纳金
4、土地使用费
5、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6、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7、土地闲置费
8、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地价评估费
11、出让土地预订金
12、征地管理费
13、土地补偿费
14、青苗及树木补偿费
15、地上物补偿费
16、劳动力安置费
17、超转人员安置费
18、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19、耕地占用税
第五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安置
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阶段的法律程序
1、委托进行拆迁工作
2、办理拆迁申请
3、审批、领取拆迁许可证
4、签订房屋拆迁责任书
5、办理拆迁公告与通知
6、办理户口冻结
7、暂停办理相关事项
8、确定拆迁安置方案
9、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
10、召开拆迁动员会,进行拆迁安置
11、发放运作拆迁补偿款
12、拆迁施工现场防尘污染管理
13、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14、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
15、强制拆迁
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阶段的相关税费
1、房屋拆迁补偿费
2、搬家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
4、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费)
5、清理费
6、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7、对从城区位置较好的地区迁往位置较差的地区或远郊区县的居民的补助费
8、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
9、房屋拆迁管理费
10、房屋拆迁服务费
第六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阶段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
1、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项目转入正式计划
3、交纳煤气(天然气)厂建设费
4、交纳自来水厂建设费
5、交纳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6、交纳供热厂建设费
7、交纳供电贴费及电源建设集资费
8、土地有偿出让项目办理“四源”接用手续
9、设计单位出报批图
10、出施工图
11、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资料,交纳档案保证金
12、办理消防审核意见表
13、审批人防工程、办理人防许可证
1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领取开工审批表,办理开工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投标
16、办理招标登记、招标申请
17、招标准备
18、招标通告
19、编制招标文件并核准
20、编制招标工程标底
21、标底送审合同预算审查处确认
22、标底送市招标办核准,正式申请招标
23、投标单位资格审批
24、编制投标书并送达
25、召开招标会,勘察现场
26、召开开标会议,进行开标
27、评标、决标
28、发中标通知书
29、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0、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查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
31、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32、建设工程监理
33、办理开工统计登记
34、交纳实心黏土砖限制使用费
35、办理开工前审计
36、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37、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8、报装施工用水、电、路
39、协调街道环卫部门
40、协调交通管理部门
41、交纳绿化建设费,签订绿化协议
42、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证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
43、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
44、施工单位进场和施工暂设
45、工程的基础、结构施工与设备安装
46、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监督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
47、办理单项工程验收手续
48、办理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领取《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49、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50、竣工统计登记
51、办理竣工房屋测绘
52、办理产权登记
^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阶段的相关税费
1、三通一平费
2、自来水厂建设费
3、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4、供热厂建设费
5、煤气厂建设费
6、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
7、地下热水资源费
8、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大市政费)
9、开发管理费
10、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
11、建筑行业管理费
12、绿化建设费
13、公园建设费
14、绿化补偿费
15、路灯维护费
16、环卫设施费
17、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费(小区配套费)
18、电源建设集资费(用电权费)
19、外部供电工程贴费(电贴费)
20、建安工程费
21、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
22、合同预算审查工本费
23、质量管理监督费
24、竣工图费
25、建材发展补充基金
26、实心黏土砖限制使用费
27、工程监理费
28、工程标底编制管理费
29、机电设备委托招标服务费
30、超计划用水加价
31、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费
32、占道费
3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阶段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的销售
1、办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选定中介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3、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
4、签订正式买卖契约
5、办理签约公证
6、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公证
7、办理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登记
8、外销商品房转让登记
9、外销商品房抵押登记
10、楼宇交付入住手续
11、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的销售
12、提交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证明
13、签署预售内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14、办理《内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15、销售项目备案
16、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销售
17、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
18、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契约
19、办理预售登记
20、办理转让登记
21、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22、楼宇交付入住
23、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24、办理产权立契过户手续
三、北京市房地产出租的综合管理
25、房屋出租权的确认
26、申请房屋租赁许可证
27、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承租协议
28、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29、租赁房屋的转租
30、房屋租赁关系的终止
四、北京市房地产出租的专项(外地来京人员)管理
31、房屋出租权的确认
32、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33、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34、签订书面租赁协议
35、租赁双方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五、北京市房地产的抵押
36、抵押权的设定
37、签订抵押合同
38、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39、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40、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阶段的相关税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5、契税
6、土地增值税
7、企业所得税
8、个人所得税
9、房产税
10、城市房地产税
11、房屋产权登记费
1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13、房产共有权执照费
14、房屋他项权利执照费
15、房屋买卖登记费
16、房屋买卖手续费
17、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
18、向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审核备案手续费
19、来京人员租赁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
20、房屋租赁登记费
21、房屋估价手续费
22、房屋公证估价手续费
23、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24、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第八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阶段
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管理阶段的法律程序
1、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
2、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3、居住小区的物业接管综合验收
4、物业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核准
5、安排签订管理公约
6、制定、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7、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8、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
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管理阶段的相关税费
1、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启动经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3、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
4、高档住宅物业管理费
5、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
6、供暖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原标题:从政府工作报告看房地产业发展新机遇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赖大臣 袁雅锦 王日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多项举措涉及房地产行业,勾勒出养老产业、城市更新等领域的发展前景,为房地产企业的多元化转型提供了方向。
税费减免、资金支持养老产业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逐渐呈现老龄化趋势,养老产业成为了朝阳产业,但行业发展却面临着资产价格贵、用工成本高等现实难题,使当前的养老运营机构大多难以盈利。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2.5亿。要大力发展养老特别是社区养老服务业,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机构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新建居住区应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革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让老年人拥有幸福的晚年,后来人就有可期的未来。
北京万科养老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政府大力发展养老的决心对养老企业来说是极大的鼓励,相关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也将更有利于相关市场的发展。解决养老问题,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在杭州市运营两家高端养老机构的浙江中大金石集团有关人员表示,养老运营服务企业因行业成熟度不高、产业培育期长,希望能获得低成本的资金及土地资源支持,以及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真正实现医养结合的发展模式,期待这次政府报告中养老举措的有效落实。
城市更新潜力巨大
一边是城市新增用地逐步减少,一边是城市变得越来越“旧”,进入存量时代,房地产新房开发之路变得越来越窄,城市更新业务逐渐兴起。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城镇老旧小区量大面广,要大力进行改造提升,更新水电路气等配套设施,支持加装电梯,健全便民市场、便利店、步行街、停车场、无障碍通道等生活服务设施。新型城镇化要处处体现以人为核心,提高柔性化治理、精细化服务水平,让城市更加宜居,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
不久前,拥有40年建筑历史的北京朝阳区劲松街道为规划改造该社区的闲置空间和管理盲区特别召开了一次方案大会,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和外部力量。曾参与劲松改造设计方案大会的愿景集团董事长陶红兵表示,城市更新从更经济、更环保的角度来说,就是要解决居住居民与城市功能间的错配问题,如以往主城区分布众多厂房小区及工人家庭,与新开发的商务区环境匹配不足,并且老旧小区的设施、功能也严重落后于时代,缺少电梯、宽带、现代物业管理,消防设备、停车位不足等问题。
无疑地,老旧小区改造大有可为,既可以让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又可以让居住的居民提高生活品质。政府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企业出面进行市场化的技术输出,这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增量向存量转变的必经之路。
农村土地加速入市
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推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成果。
对此,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表示,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改革试点4年多来,相关试点取得了许多好的经验成果。此次明确提出要推广相关改革试点成果,说明对于“三块地”改革试点经验,已经取得了不少的共识,可进入到推广应用阶段了。
刘洪玉还说,“三块地”改革,虽然是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乡村振兴的角度提出的,但对新时期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尤其是破解土地二元结构,实现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权利的均等,具有重要的意义。除了对促进农村发展、促进城乡均衡发展等意义重大外,因为增辟了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来源、降低了土地使用成本,对破解当前城市用地面临的难题也具有积极作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昆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和项目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地入昆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昆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年度计划、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等级审核和资质等级年检;
(三)组织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发小区、片区的综合验收;
(四)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新建商品住宅性能(2A级以下)的认定工作;
(五)监督和检查综合开发项目中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市规划、计划、土地、房管、建管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四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年度计划、近期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由计划管理部门切块下达,市建委组织实施。第五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委会同市土地、规划等部门预审核定用地计划和规划,统一征用计划用地,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第六条 以招投标方式实施的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由中标企业持中标书、《建设项目手册》和用地计划书向规划、土地部门办理规划、用地及开工的有关手续,并按规划方案实施建设。
以出让、转让或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市规划、土地部门应当向市建委备案。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委登记备案。第七条 未经批准,开发企业不得随意转让或炒买炒卖获取的综合开发项目和用地计划。
未完成房地产综合开发计划的开发企业,需转让开发项目或将独立开发改为合作开发时,必须向市建委申请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持同意批准文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开发项目受让人或合作开发人继续履行;开发项目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方,并由原开发企业书面通知被拆迁人。第三章 开发企业管理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申请资质等级。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以下资质等级的,由市建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一级资质等级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
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昆明市辖区内开发企业资质的年审,由市建委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审。第九条 凡在昆明市以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定资质等级,由市建委根据其项目规划、资金、拆迁安置能力、人员条件,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
凡进入昆明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外地企业,必须到市建委登记备案。第十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划安排的住宅、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工程项目的布局和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覆盖率、道路交通等各项规划指标,不得擅自变更投资计划规定的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征得市建委同意并报市计划和市规划部门批准。经过批准变更后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规划,必须连同批文送市建委备案。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未依法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投入建设的资金未达到法定数额,没有储备安置房源,未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委备案。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02:49:04] 回复
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6 23:58:00] 回复
从政府工作报告看房地产业发展新机遇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赖大臣 袁雅锦 王日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多项举措涉及房地产行业,勾勒出养老产业、城市更新等领域的发展前景,为房地产企业的多元化转型提供了方向。税费减免、资金支持养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