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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召开房屋征收座谈会,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hacker 日期:2022-12-19 分类:黑客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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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盐城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市政府颁发《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盐政发〔2015〕40号)组织召开房屋征收座谈会,从3月31日起施行。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价值补偿、设备设施补偿、职工安置补助、契税减免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补助、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等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一次性补助标准的调整等。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市区范围内被征收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企业征收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以及因征收导致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等问题成为制约企业征收的瓶颈和障碍。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广大被征收人对住房品质要求的日益提高,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提供的安置房源已经不能满足其安置需求。为组织召开房屋征收座谈会了破解这些征收难题,统一市区范围内企业征收补偿标准,顺利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在借鉴参考了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征收工作实际,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下简称《意见》)。

《意见》限定了改变使用性质房屋价值补偿的范围。《意见》对参照营业性用房评估补偿的房屋类型进行了限定,仅限于从事商品零售、娱乐服务、餐饮服务和旅馆服务等经营性行为的房屋。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对其直接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房屋作为营业性用房市场评估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评估。计算方法仍为:满一年的,给予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的补偿。最低补偿金额为原用途房屋补偿金额的110%。

《意见》增加了企业设备设施补偿项目。《意见》从切实保障被征收企业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增加了对被征收企业不可移动的或者搬迁后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设施补偿。同时,考虑到市区评估机构专业评估人员的构成现状,以及机器设备、设施的多样性、复杂性,明确经委托专业人员确认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以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方法评估。

《意见》新增了职工安置补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企业搬迁而导致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为了使这一项补偿具有可操作性,规范补偿行为,《意见》规定,由人社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支付凭据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的职工人数、工资年限和工资标准。凭人社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计算职工安置补助费用。

《意见》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搬迁所得税,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的负担,也给房屋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借鉴外地的做法,结合市区征收企业征收实际,经测算,最终确定由征收补偿资金支付主体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参照其缴纳所得税35%的标准另行予以奖励性补助。

《意见》提高了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补助标准。《意见》将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调整提高为每平方米600元。目前市区商品房供应充足且房价趋于平稳,已能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从已经实施的征收项目看,相当一部分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因此,提高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补助标准,有助于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到市场上自主选购普通商品房,满足被征收群众多元化的住房消费需求,也能有效地缓解政府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压力。

此外,为了做好前后政策的衔接,《意见》明确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施行前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有的规定办理。防止在同一个征收项目中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补偿标准,从而引发矛盾。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

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消息显示,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北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此前,关于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是讨论重点,如今试点工作重新被提起,引起市场热议。在房地产税完成立法前,试点城市要扩围吗?

房地产税试点或将扩围

从5月11日座谈会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关于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且部分城市相关负责人参与,市场猜测,是否存在试点扩围的可能性。

对此,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猜测,房地产税推进的思路上可能会有一定的调整,原来试点不再考虑了,在税收法定的路径上,要加快立法、推进改革,但是加快立法受阻,在表述上变为“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现在来看,短期内立法工作似乎很难积极推进。这个时候,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至少有关部门,可能对于试点概念提高了重视程度。总结上海、重庆的试点工作做交流,是否隐含着探讨扩大试点范围这个路径呢?

贾康说,我个人曾建议过,等不来房地产税加快立法,但是深圳、海南有特殊的战略要求,这两个地方应该考虑积极加入试点。

去年底,深圳曾传言将开征房地产税,但是深圳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发文否认。彼时,贾康曾建议,“深圳开征房地产税”的传闻,倒是真的最值得有关决策和管理部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以考虑,变为实招。”“深圳、海南开征房地产税试点要吸取上海、重庆的经验,在政策设计上更加周到、更有效率,征收范围要适当扩大,体现一定的力度。”

对于房地产税的工作开展,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表示,房地产税一定会遵循稳妥推进,首先是扩大试点城市,总结上海和重庆试点经验,进一步优化征收方式,在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扩大试点。

不过,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指出,“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房地产税落地原则并没有发生改变,本次四部门召开的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可以视为“分步推进”的直接体现,通过广泛征求各方建议的基础上,保障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的稳妥推进。

“近几年关于房地产税全面落地的新闻几乎每年都会见诸报端,但具体落地的时间表依然没有出台。本次四部门联合召开会议,正是多部门联合共同了解涉及的各种可能产生的影响,有助于梳理清楚落地或将面临的‘症结点’,有利于平稳落地。”张波说。

上海、重庆继续房产税试点

早在2011年,在国务院授权下,上海和重庆率先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但是,两个城市试点版本不同。

上海征收对象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在增收方式上,上海把“人均面积”60平方米(含)作为起征点。

重庆则以高端豪宅为重点征收对象,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在征收方式上,重庆则按“户面积”算,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截至目前,两个城市房产税征收已经试点10年,效果如何,说法不一。但是,上海和重庆两地继续试点房产税,说明对于其效果的认可。

去年底,上海发文称将继续试点实行房产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请继续按照执行。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曾表示,上海房产税试点已经快10年了,发文释放明确信号,房产税的改革依然会推进,这有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需要指出的是,房产税与房地产税不同,“房产税”属于“房地产税”的一部分,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种。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工作,为后续房地产税的立法与开征都摸索了经验。

房地产税立法无时间表

事实上,5月6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经济日报》撰文房地产税问题。文章称,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这也是刘昆在半年内两次提及房地产税。去年12月,刘昆曾在《人民日报》撰文称,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

在今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提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

严跃进表示,如今出现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继续说明房地产税在长效机制和房地产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意味着“十四五”时期会继续将房地产税立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即便如此,相比于2018年、2019年,2020年以来,在政府官方口径中,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提法少了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也并未提及房地产税。

可见,房地产税立法仍无具体时间表。许小乐表示,目前房地产税的法理基础、技术手段并不存在多大的挑战,只是在中美贸易战、新冠肺炎疫情等诸多国内外重大事件的挑战中,尚未找到一个合适的时机出台,保证政策出台之后不会对市场预期造成过大的冲击。

对于房地产税,许小乐认为,并不仅仅是为了抑制市场过热、实现“房住不炒”的短期手段,是打破目前房地产市场僵局的关键一步,更是“两多一并”(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体系的重大制度支柱。如果房地产税出台,短期会让市场供需关系进行一次重构,主要是多套房业主根据自身的支付成本进行评估,短期可能会有部分房源出手,存在一次脉冲效应,业主降价出售会导致价格短期下行,冲击大小取决于家庭住房拥有情况。

什么是行政强拆?

行政强拆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扩展资料:

《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对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住房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此举也意味着“行政强拆”在政策规定上将从此退出河南历史舞台。

《规定》指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将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此外,《规定》还明确提出,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并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强拆

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研讨会六大议题: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问题;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补偿标准问题;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争端解决机制问题;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问题

时间:昨日上午;地点:北京金台饭店

会议: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 郭少峰)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研讨座谈会。

在长达四个小时的闭门会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体做了简要的会议通报,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

郜风涛同时透露,在今后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整个拆迁的制度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由于强调目前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并未透露这一变化的主要方向。

郜风涛在昨日会议中坦承,当前草案“还不太成熟,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他强调,拆迁涉及到广大公共利益,而“越是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敏感度越高”,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将秉行理性与审慎并重的精神,以全面反映公共利益。

郜风涛称,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当日座谈会收集的专家意见,再广泛听取涉及部门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且在此基础上向社会公开草案征求意见,郜风涛并未透露条例正式出台的日程表。不过,据参加座谈会的学者透露,草案近期将公开征求意见。

昨日上午参加座谈的学者共有九名,分别为此前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北京大学教授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姜明安,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王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梁慧星,其中五位为宪法、行政法专家,四位为民法专家。

此外,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法规司司长曹金彪、副司长周韬、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也作为部委代表参会。

■ 草案亮点:“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

草案明确征收和补偿问题,政府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和补偿

昨天,与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会后对本报记者表示,座谈会主要围绕六大问题展开:一是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二是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三是补偿标准的问题;四是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五是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六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据了解,草案中有几大亮点。第一为将征收和补偿的内容明确,并且在名称上突出“征收”。此外,草案还在征收环节专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而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将专门设定拆迁部门,具体负责拆迁和补偿的工作。草案也规定在对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时候,房屋所有者可提起诉讼。

沈岿透露,草案内容与北大五学者此前的建议书内容精神基本一致,并且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他认为这是草案体现的进步之一。

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在会前向记者透露,草案将会解决此前各方讨论激烈的诸多问题,但他并未直接回应如“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等现有拆迁程序是否会完全废止。

王振江提醒记者注意,目前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法规涵盖,如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唐福珍案,其盖房用地原本就为集体用地。

■ 修改背景: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拆迁条例本应废除,城市房屋拆迁无法可依

昨日,在讨论之前,郜风涛代表法制办介绍了《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立法背景以及进展:2007年3月公布的《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这一“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未得到即时确定,而2001年颁布的《拆迁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本来应当废除,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了沟通,建议在有关法律正式出台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新的法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由此出台。

郜风涛称,新草案曾多次征求发改委,财政部,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院及各省意见,并曾召开两次专家论证会,2007年12月,国务院200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该草案。

郜风涛否认座谈会是对北大五学者公开建议修改《拆迁条例》的回应。他强调,这一座谈会在一个月前就已安排好,由于全国法制办主任会议的召开而延期,这是正常的立法工作程序。

先补偿后拆迁有望写进新拆迁条例

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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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哪些地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2016-2017年房屋拆迁三种模式

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组织召开房屋征收座谈会,对于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构筑物、附属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表现为征地补偿金,根据国务院规定,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标准,村民普遍认为对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金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提出异议犹如蚍蜉撼树,不是哪个人、哪个家庭、哪个村子能够改变的事情,于是对征地补偿金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费产生争议的较为少见。但是,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后房屋拆迁尤其是“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安置争议较为普遍,许多“城中村”村民的土地均在早年被廉价征收,只剩下最后一片宅基地及住宅,这些村民一则表达对过去廉价失去土地的不满和无奈,二则目前房屋用于出租或者经营产生较高的收益,故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方式进行对抗。为了解决这种争议,基层干部普遍都注重通过做群众思想工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如果不走程序,如此协议拆迁并非志在必得,一些“城中村”改造项目拖延三五年甚至十年八年,安置房无法开工建设影响社会稳定,开发商品房无法建设影响城市发展。笔者认为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时,确保被征收村民当前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设计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保障的征收拆迁程序,防止少数人“满意不满足”现象,使征收拆迁在预先设计的程序和时间框架内完成。通过总结许多地方政府依法征收拆迁经验,笔者归纳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房屋拆迁的三种模式组织召开房屋征收座谈会:(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即村民自治协议拆迁;(2)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局针对“钉子户”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3)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钉子户”做出补偿决定。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现状,选择合适的模式和程序。

房屋拆迁程序

一、村民自治协议拆迁

具体程序包括:(1)落实补偿资金,无论进行土地储备、政府出资还是政府招商、引来开发商出资,均需要落实补偿资金,所需资金加上安置房能够抵充被征收拆迁房屋价值;(2)制订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建设设计方案,“城中村”区位较为优越,被征收村民普遍希望回迁,其自然关注补偿安置方案和改造建设设计方案;(3)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组卷报批,同时,为了防止突击抢建,应当加大违法建筑执法力度,《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提前谋划,为依法强制奠定基础;(4)确定户代表,对于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项目,组织村民会议难度较大,一般采取选取户代表的方式,为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奠定基础;(5)就补偿安置方案、授权村民小组长向法院起诉、授权村民小组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三项属于村民重大事宜,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6)选取评估公司,通过选票确定评估公司,无法形成超过半数意见的,采取公证抽签方式确定评估公司;(7)入户丈量,经丈量组签字确认后公告,被征收人签字并非必经程序;(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何种程序对补偿安置协议效力并不产生影响,所以在土地征为国有之前签订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9)等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10)村民小组长向法院起诉“钉子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组织召开房屋征收座谈会他字第23号答复考虑村民小组作为诉讼主体通常情况下没有印章,便决定以村民小组长名义代替村民小组作为原告;(11)依法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审理判决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国土资源局针对少数“钉子户”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该司法解释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该方法的具体程序为:(1)省级政府批复,土地征为国有;(2)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大多数拆迁任务;(3)丈量、评估,依法确认房屋、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面积和数量;(4)国土资源局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5)被征收人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应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未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精神,设计如下程序:(1)投资主体与政府签订《“城中村”改造投资框架协议》,九四年财税制度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财政捉襟见肘,难以提供足够资金进行旧城改造,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借鸡生蛋,根据投资框架协议,投资主体向政府指定的账户打入足额资金并签订“监管协议” ;(2)采取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票决过半或者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房屋评估机构;(3)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公告,组织勘察丈量,委托评估公司准备评估材料;(4)征收部门起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5)规划执法部门加大违法建筑执法力度,遏制少数被征收人为了骗取补偿私搭滥建、突击抢建,为依法征收营造强制氛围;(6)《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把关进行初步修订,以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7)《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征收部门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并形成书面材料;(8)发改委进行审查,作出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说明;(9)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10)规划局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11)政府组织征收、公、检、法、司、维稳、综治、信访等部门进行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征收部门负责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2)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征收部门收集、整理意见、写出总结报告及时公告,在此基础上修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3)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房屋征收决定》;(14)以政府名义公告《房屋征收决定》 ;(15)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16)期满不能达成协议的,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7)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征收部门应诉,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8)起诉期限届满的,政府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19)无论是诉讼执行还是非诉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做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裁定义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移送政府组织强制拆除;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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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12-19 18:39:45]  回复

    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为了使这一项补偿具有可操作性,规范补偿行为,《意见》规定,由人社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12-19 13:28:02]  回复

    金并签订“监管协议” ;(2)采取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票决过半或者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房屋评估机构;(3)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公告,组织勘察丈量,委托评估公司准备评估材料;(4)征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12-19 17:58:29]  回复

    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请继续按照执行。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曾表示,上海房产税试点已经快10年了,发文释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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