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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无巨细聊天记录,事无巨细的聊天

作者:hacker 日期:2022-10-26 分类:网络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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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俱乐部》中,陈幸童男友事无巨细,这种过度照顾是不是自我感动呢?

是的。我们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我们首先是我们自己,然后才成为其他的身份,即使我们谈恋爱了,我们自己也能过得很好,没有必要完全需要另一半来照顾。虽然很多时候事无巨细的照顾让人很感动,但是这样没有边界感的恋爱只会给人带来窒息的感觉,只会让自己的另一半想逃离。虽然我们相爱,但我们首先是一个独立的人。

01、女朋友不是小孩子,真的不要过度照顾

无论是上学还是上班,但是只要到了20多岁的话,每个女孩子都是非常独立的。女孩子并不是说小朋友,虽然她们在恋爱里希望自己永远被宠着,但是也不希望被当做一个完全的小孩儿来看待。如果真的有人喜欢这么做的话,不如去尝试照顾一下那些在福利院的儿童,多多少少还能做一些善事。

02、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不要试图窥探

其实你们两个人是相爱的,但只是表示你们两个人的关系可能比其他人更亲近一些。这不代表着你就可以去窥探自己的另一半的隐私。比方说对方的聊天记录之类的东西,这些都属于人家的隐私,如果不是什么必须的情况下,真的还是给别人留一下空间吧。不然只会让人觉得想要逃离,因为掌控欲太强了。

03、我不需要被照顾,因为我能照顾好自己

女孩子其实是一种非常坚强的生物,她们根本不需要什么整天的嘘寒问暖。嘘寒问暖不如打笔巨款,如果你觉得她过得不好的话,那你就直接给她打钱,不要老问一些有的没的。不仅会让人觉得没诚意,还会令人厌烦。男孩子在恋爱中不能完全凭借自己的喜好做事,要尊重女孩子的独立人格。

父母查看孩子聊天记录犯法吗?

偷看孩子聊天记录违法吗

郑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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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看孩子聊天记录违法吗

1、如果成年了,聊天内容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一般情况下算是侵犯了您的隐私,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基于关系,在传统习惯上,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会追究责任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隐私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隐私权侵权认定的标准如下:

1、主观具有过错;

2、违法行为的存在;

3、损害结果发生;

4、具备因果联系法律分析:父母偷看孩子的隐私犯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2)赔礼道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未成年人隐私的独立性常被隐于家庭、学校的团体性之下而受到忽视。在成长过程中,因为家庭教育、生理等一些原因,很多孩子逐渐不愿与家长沟通,这就导致很多家长出于“为孩子好”的考量,会通过偷看孩子日记、信件、聊天记录等方式来获知孩子的心理动态。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一些家长认为,有时候为了解孩子的身心状况,更好地教育引导孩子,可能需要查看孩子的通讯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过于刚性和严苛。父母一方面虽然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隐私,但另一方面作为监护人,也有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和保护其免受不法侵害的责任。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除了上述3种例外情形,即使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不得开拆、查阅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包括“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因此,部分家长有上述担忧也是情理之中。

有情趣没硬伤的聊天记录,会是什么样子的?

在我看来有情趣又堪称完美的聊天记录,一定是一个有心人发给一个他爱的人的聊天记录。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在爱情当中,唯有真爱才能让一个人事无巨细的去准备一些事情,即便是聊天,他也会费尽心思,给对方一个完美有趣诙谐的聊天。爱情当中见多了,为了发个消息,编辑了再删除,删除了在去打草稿,只为一下子能击中对方的心,有一些男生真的做了让人想象不到的努力。

可以说爱可以创造一切,以前我是如何都不敢相信的,但是自从我看了我闺蜜男朋友发来的消息,我就相信这世界上真的有非常细心,发个消息能把情绪等代入其中的男生。我很为我的闺蜜高兴,但是我也替我闺蜜的男朋友着急,这样发信息实在是太慢了,因为我的闺蜜有时候会问我,她的男朋友怎么还不回信息,是不是有想法?是不是她说错了什么,她的男朋友不高兴了!由此这般,我这大大咧咧的闺蜜,纵然收到她男朋友的小作文非常开心,但是,显而易见,她也着急,很希望她的男朋友可以尽快回复她。

完美

有时候完美也是一种负担,当我把闺蜜男朋友的心理,解释给我的闺蜜听的时候,我的闺蜜笑了,她觉得她的男朋友很在乎她,但是她和我说让我去劝劝她的男朋友以后不必追求完美,只需要有真心即可,因为她不想她的男朋友太有负担,只想轻松的交往。

有情趣

其实,聊天记录有情趣就可以了,不必追求没有硬伤。有时候完美也是一种负担,有时候缺憾也是一种美。

有情趣没硬伤的聊天记录,是什么样子?我个人觉得应该就是要沉甸甸压力的样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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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10-26 09:26:27]  回复

    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10-26 10:20:51]  回复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一些家长认为,有时候为了解孩子的身心状况,更好地教育引导孩子,可能需要查看孩子的通讯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10-26 10:32:24]  回复

    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一些家长认为,有时候为了解孩子的身心状况,更好地教育引导孩子,可能需要查看孩子的通讯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过于刚性和严苛。父母一方面虽然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隐私,但另一方面作为监护人,也有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和保护其免受不法侵害的责任。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10-26 07:23:09]  回复

    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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