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 日期:2022-10-19 分类:黑客接单
1、江宁镇人民法院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
2、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人民法庭
地址:南京市昌宁街附近
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南京市竹山路40号
可以向法院申请老公的开房记录。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但法院不会同意调查对方的开房记录的,因为这种情况,涉及个人隐私,而且与案件,即使是离婚案件,也没有太大的关系。起诉离婚,夫妻一方,向法院申请查夫妻另一方在宾馆开房记录,法院不会理睬。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的基本职能
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截止2020年11月20日江宁区法庭开房开庭,张明宝在苏州某监狱服刑,因为张明宝在2009年江宁区法庭开房开庭的时候已经被判无期徒刑。
张明宝1966年出生,是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挂靠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2009年6月30日晚,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
2009年12月23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在南京市中院一审宣判,肇事者张明宝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张明宝在苏州某监狱服刑。
扩展资料江宁区法庭开房开庭:
在张明宝案件中,法院认为,张明宝具有三项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其一,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其二,张明宝对东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垫付的赔偿款均表示认可,目前已向东山街道返还垫付款人民币110余万元,并主动表示将进一步清理其债权,以继续偿还东山街道代为垫付的赔偿款,有悔罪表现。
其三,张明宝在醉酒致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下酿成惨祸,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张明宝无期徒刑的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张明宝
根据相关的法律依据,分为以下情形:
1:该房是属于你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没有需要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那么在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法院将会判定房产是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子将归产权方所有。
2、房产证上加了女方的名字,那么该房产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协议分割,如果出现分歧,将由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判决;
3、若该房子是你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的部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新的婚姻法司法的相关解释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则进行判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的扩展资料显示如下:
一、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该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了出资人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将会被认定为该方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则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只登记在了一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析,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根据该产权进行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将认为该不动产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三、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并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该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平均分割。
四、婚后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以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夫妻双方当时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当夫妻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时拥有产权的父母或者他人应当归还出资方对该房改房的购买出资。
五、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若离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 若离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取得房屋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另一方的购买房屋购房款。
近日,一张传票突然就火了。这张传票图片最初出现在微博上,根据图片内容,这是一张来自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该传票上“传唤事由”栏显示为手工填写的“开房”字样,稍有常识的人都能看出,这是把“开庭”写成了“开房”。
从开庭到开房,这着实就是一字之差,意义之“差之千里”,显而易见。尤其是开房这两个字所负载的灰色想象,更是让这样的“一字之差”惹来围观。
那么,这“开庭”到底是如何写成“开房”的呢?莫非是当事人手抖得厉害,看这字实在没有抖的痕迹。根据官方的说法,是当事人“误写成”的。根据当地法院后来披露的情况,可能还真的并非生硬搪塞。因为与这张传票关联的案子,至少有两个地方与“房”有关,一是被告姓房;二是案子所涉的是房屋买卖纠纷。由此可以得出的基本判断是,“房”字在整个案子中是个高频字。高频出现,顺手把开庭写成了开房,还是很可能的。
当然,找到看似合理的解释,并不意味着它的出现是可以接受的,毕竟,这样的硬伤是可以通过检查发现的。遗憾的是,涉事的书记员没有发现,主办法官居然也没有发现。这也是此事最大的问题所在。
从人的阅文习惯来看,这样的低级错误,确实很容易被忽略。但是,这不是一页普通的书纸,而是一张传票。作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物件,它代表着司法的权威和严谨,承载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换句话说,传票的“误写”,不是简单的粗心,而是投射出当事人对司法的态度,以及由此给司法的公信力带来的伤害。无论是书记员和主办法官,应该对此有基本的认知,应该像敬畏法律一样,仔细检查并审核每一张由他们发出的传票。
据悉,涉事的书记员和法官已经得到了“严肃处理”,舆情也将很快得以平息。它足以警醒公权力以及公职人员,在履职细节上的谨小慎微,是永远不可放松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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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评论于 [2022-10-19 15:37:37] 回复
常识的人都能看出,这是把“开庭”写成了“开房”。从开庭到开房,这着实就是一字之差,意义之“差之千里”,显而易见。尤其是开房这两个字所负载的灰色想象,更是让这样的“一字之差”惹来围观
访客 评论于 [2022-10-19 13:49:33] 回复
女的配偶名下,则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只登记在了一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析,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根据该产权进行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将认为该不动产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